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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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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370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7002號
債  權  人  李欣芳 




債  務  人  雅豐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政宇 


一、㈠債務人雅豐廣告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陸
      仟肆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十日起至清
      償日止,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本件債權人就債務人雅豐廣告有限公司、紀政宇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查債權人提出之雅豐潭子成交紀錄表111年8月19日更新版影本所載債務人為雅豐廣告有限公司,紀政宇,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6日裁定命債權人補正對紀政宇請求之原因事實及釋明資料,雖債權人於112年1月5日提出陳報狀,惟仍未提出對紀政宇請求連帶給付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是其對於紀政宇個人之請求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