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37414號
債 權 人 米食家企業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夢想飲食股份有限公司即悠喜燒肉、吳旻翰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補正債務人夢想飲食股份有限公司即悠喜燒肉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文件資料,並補正悠喜燒肉即為夢想飲食股份有公司之釋明文件資料。
㈡補正對債務人吳旻翰、鄭義聖請求之
法律依據為何?(依所提資料所示,向債權人購買商品者為悠喜燒肉,
非鄭義聖、吳旻翰個人)。
㈢陳報請求金額之計算式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