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37426號
債 權 人 弘倫通訊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興亞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且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及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9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提出具有債務人公司簽收之6張簽認單影本。】,此項裁定已於112年1月3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然仍未提出
承攬契約之釋明資料,雖提出報債單、簽認單等文件,但均無債務人簽收,
揆諸前揭規定,債權人就其請求並未釋明,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規定,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