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3844號
債 權 人 陳孟湘即可平方工作室
無限靈感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羅連宮即協和廣告社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各自債權,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
0元)
㈡債務人協和廣告社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
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㈢提出債務人協和廣告社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㈣確認請求標的聲明是否有誤?(請區分債權人陳孟湘即可平方工作室、無限靈感有限公司各自對債務人請求金額為何?利息起
迄日及利率各為何?)
㈥陳報債務人溢收
報酬新臺幣367,620元、216,130元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