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4113號
債 權 人 台群工程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啓豐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啓」豐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名稱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㈡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確認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
㈣陳報請求金額計算式。
㈤請求利息年利率百分之六之依據為何?(如未約定利率,以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㈥陳報利息起訖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