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5529號
債 權 人 天漢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柯幸宜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請陳報
本件請求金額新台幣11,130元之計算式(因臺端請求原因事實內未載明計算方式)。
㈡請確認請求原因事實「
相對人林家瑄曾為
聲請人之傳銷商…待林家瑄領得
上開獎金」部分敘述是否為誤?因林家瑄
非本件債務人,如為誤繕,應具狀更正。並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
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