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6378號
債 權 人 王雪娥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家晟電器有限公司、邱淑貞、林敬堯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家晟電器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
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暨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確認是否對邱淑貞、林敬堯請求?(
按執票人不於票據法第130條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或不於拒絕付款日或其後五日內,請求作成拒絕證書者,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票據法第132條定有明文。
本件債權人依據票據關係聲請對
背書人邱淑貞、林敬堯發支付命令,
惟查,票號XD0000000之支票,執票人即債權人為付款提示日,顯逾票據法第130條所定期限「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市)區內者,應於
發票日後七日內,為付款之提示,
是以對背書人邱淑貞、林敬堯喪失追索權。)。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