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6797號
債 權 人 陳瓊怜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匯寬實業有限公司、陳孟淳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釋明請求債務人陳孟淳「連帶」給付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依狀附借貸契約「陳孟淳」為一般
保證人,依
民法第745條,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
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㈡提出具有債務人匯寬實業有限公司印文之借貸契約書影本(因原狀附借貸契約無該公司印文僅有法定
代理人林旺寬之簽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