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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68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6806號
債 權 人 偉舜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何鈺鎂
上
債權
人
聲請
對於
債務人
蔡明銓即三源機器五金行之
繼承
人發
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
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
其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
繼承人
之姓名及
住所
地址。
㈡繼承相關資料全部。(被繼承人蔡明銓之除戶
戶籍謄本
、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繼承系統表
、蔡明銓之繼承人有無向戶籍地法院為
限定繼承
或
拋棄繼承
之聲明)
二、特此裁定。
三、
本件
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一
、
嗣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