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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68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6806號
債  權  人  偉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鈺鎂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蔡明銓即三源機器五金行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繼承人之姓名及住所地址。
    ㈡繼承相關資料全部。(被繼承人蔡明銓之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繼承系統表、蔡明銓之繼承人有無向戶籍地法院為限定繼承拋棄繼承之聲明)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