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6806號
債 權 人 偉舜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蔡明銓即三源機器五金行之
繼承人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陳報債務人
繼承人之姓名及
住所地址。㈡繼承相關資料全部。(被繼承人蔡明銓之除戶
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繼承系統表、蔡明銓之繼承人有無向戶籍地法院為
限定繼承或
拋棄繼承之聲明)」,此項裁定已於111年3月22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
迄未補正,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