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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69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6913號
債  權  人  怡佳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子皓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謝佳貝即謝志忠之繼承人、謝佳寰即謝志忠之繼承人、李友香即謝志忠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謝志忠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匯款收據影本)。
    ㈡確認對謝佳貝、謝佳寰、李友香是否於繼承被繼承人謝志忠之遺產範圍內請求連帶給付
    ㈢繼承相關資料正本全部〔被繼承人謝志忠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繼承系統表、謝志忠之繼承人有無向戶籍地法院為拋棄繼承之聲明〕。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