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6913號
債 權 人 怡佳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謝佳貝即謝志忠之
繼承人、謝佳寰即謝志忠之
繼承人、李友香即謝志忠之繼承人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提出謝志忠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
本票、匯款收據影本)。㈡確認對謝佳貝、謝佳寰、李友香是否於繼承被繼承人謝志忠之遺產範圍內請求
連帶給付?㈢繼承相關資料
正本全部〔被繼承人謝志忠除戶
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繼承系統表、謝志忠之繼承人有無向戶籍地法院為
拋棄繼承之聲明〕。」,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1年3月23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
惟債權人逾期
迄未補正,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