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6914號
債 權 人 怡佳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謝佳貝即謝志忠之
繼承人、謝佳寰即謝志忠之
繼承人、李友香即謝志忠之繼承人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謝志忠」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
本票)。
㈡繼承相關資料
正本全部(被繼承人謝志忠除戶
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繼承系統表、謝志忠之繼承人有無向戶籍地法院為
拋棄繼承之聲明)。
㈢確認
本件對債務人請求標的聲明是否僅限於繼承被繼承人謝志忠所得遺產範圍內付連帶清償責任。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