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7023號
債 權 人 碁田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珈信有限公司
一、㈠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玖萬玖仟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㈡權人其餘之
聲請駁回。(按連帶債務之成立除債務人明示者外,以
法律有規定者為限,
民法第272條定有明文,
本件債權人未提出孫洪全連帶負擔債務之依據,該部分請求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
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五、末按各
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
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
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