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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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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70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023號
債  權  人  碁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榮明 


債  務  人  珈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洪全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玖萬玖仟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連帶債務之成立除債務人明示者外,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民法第272條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未提出孫洪全連帶負擔債務之依據,該部分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