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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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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70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7041號
債  權  人  台醋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智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聚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陳報違約金80萬元得據以請求利息依據為何?
    ㈢提出相關資料釋明受有1,904,092元之損害(如附件一各項產品成本價格之釋明、庫存數量之釋明等),及各項產品 損失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