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7517號
債 權 人 英屬開曼群島商桓鼎股份有限公司臺灣
分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元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元睿建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英屬開曼群島商桓鼎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之合法
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與法定代理人姓名相符之簽章。
㈡確認債務人「元鉅營造有限公司」之公司名稱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㈢確認「元睿建設有限公司」是否為
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
法律依據,並提出釋明資料。(貴公司
聲請狀所附證物工程合約書之簽約人為元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㈣各自債權,需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繳費前請先注意「元睿建設有限公司」是否為本件債務人)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