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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75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7518號
債  權  人  鑫泰五金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林秀霞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信合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標的聲明債務人為「詠超實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㈡陳報請求金額539,958元之計算式,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
      。
    ㈢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發票或收據),因狀附估價單並全部具有客戶簽收。 
    ㈣提出債務人信合營造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