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8093號
債 權 人 龍點工業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潘容菁即清全工程行、簡銘範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本件聲請對潘容菁請求給付貨款,請提出原屬簡銘範應負之貨款債務已有移轉潘容菁承擔之釋明文件(
按清全工程行為
獨資商號,依法並無
權利能力,應以其負責人為權利義務主體,故依所提出之送貨單所示,本件請求之貨款債務應為債務人簡銘範所負擔,如欲改對潘容菁請求,自應提出該債務已由潘容菁承擔之釋明文件,且如已移由潘容菁所承擔,即不得再對
非債務人之簡銘範為請求)。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