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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80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4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8093號
債  權  人  龍點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漢遵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潘容菁即清全工程行、簡銘範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本件聲請對潘容菁請求給付貨款,請提出原屬簡銘範應負之貨款債務已有移轉潘容菁承擔之釋明文件(清全工程行為獨資商號,依法並無權利能力,應以其負責人為權利義務主體,故依所提出之送貨單所示,本件請求之貨款債務應為債務人簡銘範所負擔,如欲改對潘容菁請求,自應提出該債務已由潘容菁承擔之釋明文件,且如已移由潘容菁所承擔,即不得再對債務人之簡銘範為請求)。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