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8243號
債 權 人 泳輪汽車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高恩賜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
聲請狀尾法院為「新竹地方法院」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㈡確認請求利息為年息百分之0.08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是否有誤?
㈢確認聲請狀尾具狀人陳憲誠之簽名是否有誤?(
按具狀人應為
聲請人泳輪汽車有限公司)
㈣提出債務人委託債權人修理汽車之釋明資料(如修理汽車債務人簽收單或委託修理契約書影本)。
㈤請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
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