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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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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88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4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8840號
債  權  人  瑞松科技彩繪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濬 


債  務  人  振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志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貳萬壹仟陸佰零參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
    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第2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
    債權人對債務人主張清償貨款,聲請狀未載約定清償期限,依前開法條規定,則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始負遲延責任,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前之利息部分,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前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
    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