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904號
債 權 人 鄭展發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陳志成、均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請陳報債務人陳志成之身分證字號。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
當事人。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及第511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所謂表明當事人,除記載姓名外,併應記載當事人之身分證字號、
年籍資料,使法院得依正確年籍資料核發支付命令並送達當事人。如臺端無債務人身分證統一編號,請提出債務人陳志成之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台端於請求原因及事實欄第(三)點
所載,陳志成以借款方式自均賀取走新台幣4,000,000元係取得
聲請人之同意,請提出上述所言之相關借款證明,又請提出得向債務人均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請求連帶之
法律依據。(即債務人陳志成若係向債權人借款,則為何債務人均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要負
連帶給付責任?)
㈢請表明台端對何人取得居間
報酬費用?並提出有此報酬請求之釋明資料。
㈣確認
本件請求權基礎為何?請求金額究為借款或約定報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