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922號
債 權 人 治彥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點名國際科技有限公司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且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及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點名國際科技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1日通知債權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㈠提出雙方簽立載送貨物契約書影本。」,債權人雖於同年1月18日具狀補正,
惟其仍未提出載送貨物契約書影本,
揆諸前揭規定,債權人就其請求並未釋明,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