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9590號
債 權 人 東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互聯思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即晉斯康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
㈡提出債務人互聯思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