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9595號
債 權 人 勝進玻璃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龍俊良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次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所提出之證據以能即時調查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4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發票或收據。)㈡提出對債務人龍俊良請求之釋明資料。(依狀附出貨單所示客戶為龍龍玻璃工程行)㈢「勝進玻璃有限公司」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
法定代理人之釋明。㈣陳報約定貨品總額232,294元之計算式。」,債權人雖於111年4月27日具狀補陳,
惟債權人所提出貨單之客戶為龍龍玻璃工程行,不足以釋明與債務人間有買賣關係存在,
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