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9821號
債 權 人 陳睿榮即世穎企業社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曾記自動控制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補正債務人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㈡補正對債務人請求之相關釋明文件資料(債務人同意授權外包之契約書影本或電子文件影本、終止契約意思表示等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