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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98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4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9821號
債  權  人  陳睿榮即世穎企業社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曾記自動控制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正債務人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㈡補正對債務人請求之相關釋明文件資料(債務人同意授權外包之契約書影本或電子文件影本、終止契約意思表示等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