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9832號
債 權 人 上琰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梁家瑜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㈡提出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簽收單、發票或收據)。
㈢請陳報債務人梁家瑜之身分證字號。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明
當事人。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及第511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所謂表明當事人,除記載姓名外,併應記載當事人之身分證字號、
年籍資料,使法院得依正確年籍資料核發支付命令並送達當事人。並應提出債務人梁家瑜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