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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98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5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9832號
債  權  人  上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煜騰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梁家瑜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9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提出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簽收單、發票或收據)。㈢請陳報債務人梁家瑜之身分證字號。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明當事人。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及第511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所謂表明當事人,除記載姓名外,併應記載當事人之身分證字號、年籍資料,使法院得依正確年籍資料核發支付命令並送達當事人。並應提出債務人梁家瑜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此項裁定已於111年4月22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