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9832號
債 權 人 上琰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梁家瑜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9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 ㈠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提出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簽收單、發票或收據)。㈢請陳報債務人梁家瑜之身分證字號。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明
當事人。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及第511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所謂表明當事人,除記載姓名外,併應記載當事人之身分證字號、
年籍資料,使法院得依正確年籍資料核發支付命令並送達當事人。並應提出債務人梁家瑜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此項裁定已於111年4月22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
惟債權人逾期
迄未補正,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