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催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日祥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上
聲請人聲請
公示催告,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
本件聲請之票據究為支票抑或
本票?(票據掛失止付
二、請提出向台灣銀行水湳分行購買新臺幣120萬元之借方、貸
方傳票過院參辦。
三、請確認
系爭票據號碼是否有英文字母?如有英文字母,請提
出更正後之票據掛失
止付通知書影本(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
過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