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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催字第 1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金品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彩鳳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系爭支票正確發票日為何?(台端聲請狀記載民國111
    年2月13日,與銀行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不符)如有錯
    誤,請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