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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催字第 1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陳畊宇即陳俊男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本件欲聲請公示催告之股票,正確張數及股數為何?
二、台端提出之股票分配協議書謹記載福展開發股份有限公司52
    股、哈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648股,是否有誤?請提出與本
    件聲請相符之股票分配協議書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