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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催字第 1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161號
聲  請  人  尊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宗穎 



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系爭支票最後持票人為何人?以及本件聲請人應為何
    人?(台端聲請狀聲請人與銀行掛失之通知人不符,如聲請
    人應為尊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提出以尊永企業股份有限
    公司為通知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