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催字第19號 聲 請 人 吳旻羲
上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 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二、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 院網站。 三、持有附表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 日起,九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以書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附記: ★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上列附表及聲請人姓名(如有錯誤請聯絡承辦股更正),確認無誤後,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 二、如未於收受送達後一個月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即視為撤回本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五四二條第三項 參照)。 三、自公示催告之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滿 主文第三項申報權利期間之 翌日起算三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 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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