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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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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催字第 1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190號
聲  請  人  竺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鴻麟 

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票據號碼NA0000000號支票發票人公司負責人為何
    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所載與經濟部登記不符)如有錯
    誤,請與付款行庫聯絡更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並提出更
    正後之影本(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過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