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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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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催字第 2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4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276號
聲  請  人  永安欣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麗玲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
    院網站。
三、持有附表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
    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支票附表:
111年度司催字第27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負責人


(新臺幣)


001
永安欣業有限公司
許麗玲
台中商業銀行
大甲分行
110年12月31日
312,000元
TAA0000000

002
永安欣業有限公司
許麗玲
台中商業銀行
大甲分行
110年12月31日
183,200元
TAA0000000

003
永安欣業有限公司
許麗玲
台中商業銀行
大甲分行
110年12月31日
91,600元
TAA0000000

004
永安欣業有限公司
許麗玲
台中商業銀行大甲分行
110年12月31日
174,000元
TAA0000000

005
永安欣業有限公司
許麗玲
台中商業銀行大甲分行
110年12月31日
219,500元
TAA0000000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附記:
★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上列附表及聲請人姓名(如有錯誤請聯絡承辦股更正),確認無誤後,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
  二、如未於收受送達後一個月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即視為撤回本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五四二條第三項參照)。
  三、自公示催告之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滿主文第三項申報權利期間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