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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催字第 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39號
聲  請  人  綠欣園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吉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詳細說明票據遺失經過(內容應包含何人為最後票據
    持有人及何人欲存入票據時遺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