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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催字第 3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5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394號
聲  請  人  名鴻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政順 
代  理  人  黃玉佳   

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聲請人委任黃玉佳之委任狀
二、請確認本件應向何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