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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催字第 4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415號
聲  請  人  懇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翊庭 

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確認聲請人懇通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即負責
    人)為何人?(台端聲請狀載與經濟部登記不符)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