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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催字第 4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416號
聲  請  人  彩新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明樹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向玉山商業銀行五權分行購買新臺幣二萬元之借方、
    貸方傳票過院參辦。
二、請確認玉山銀行五權分行負責人正確姓名為何?(台端聲請
    狀所載與銀行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不符)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