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催字第422號
聲 請 人 巨環工業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記名支票應依
背書及交付而轉讓,此觀票據法第30條第1項、第144條規定至明。因之,指定受款人之支票喪失時,票據權利人故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
惟此所謂「票據權利人」,係指受款人或受款人背書轉讓而
持有票據者而言。
二、
本件聲請人以其持有之票據號碼NCA0000000號、票面金額新臺幣玖萬參仟陸佰貳拾參元之支票(以下簡稱
系爭支票)聲請公示催告,而依聲請人所提出之票據掛失
止付通知書,發票人為尚坤工業有限公司,聲請人為受款人;惟依聲請人自陳其於民國111年6月6日收到掛號信件,信封內無支票等語,
是以,聲請人尚未經交付受讓票據權利,並
非最後持有票據之人,
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