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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催字第 4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451號
聲  請  人  永義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和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確認系爭支票正確票據號碼及票號有無英文字母?如
    有英文字母,請與付款行庫聯絡,更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
    ,並提出更正後之影本(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過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