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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催字第 4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481號
聲  請  人  加昌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玉佩 

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確認系爭支票票據號碼是否有英文字母?如有英文字
    母,請提出更正後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影本(影本須加蓋
    銀行戳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