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催字第569號
聲 請 人 岡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票據掛失
止付通知書
正本、確認
系爭票據種類及付款人」,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6日送達於聲請人,且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
二、
惟查,聲請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