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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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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催字第 5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569號
聲  請  人  岡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得揚 

上當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確認系爭票據種類及付款人」,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6日送達於聲請人,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惟查,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