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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催字第 5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596號
聲  請  人  波龍藝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大 

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聲請人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並提出與法代相
    符之印文(台端聲請狀所載法定代理人,與經濟部登記不符)
二、如係因有更名之情形,致法定代理人姓名不符,請提出顏大
    非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過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