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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催字第 6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632號
聲  請  人  鼎青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錦鴻 


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向新光銀行永安分行購買新臺幣45,000元之借方、貸
    方傳票過院參辦。
二、請確認系爭支票票據號碼是否有英文字母,如有英文字母,
    請提出更正後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影本(影本須加蓋銀行
    戳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