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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催字第 6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674號
聲  請  人  科萊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玉萍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系爭支票票據號碼是否有英文字母?如有英文字母,
    請提出更正後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影本(影本須加蓋銀行
    戳章)。
二、請具狀詳細說明系爭支票遺失過程(內容應包含聲請人或其
    受僱人(管理員)是否已收受該寄送郵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