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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催字第 747 號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747號 聲 請 人 利盛刺綉有限公司
上 聲請人聲請 公示催告,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 具狀陳明本件聲請人為何人,並提出與聲請人公司相符之 印文(即公司大小章)過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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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