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催字第 753 號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753號 聲 請 人 樂星樂器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 聲請人聲請 公示催告,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詳細說明 系爭支票遺失過程及台端何以為票據權利人 (內容應包含支票是否已交付?及支票最後 持有人為何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
|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