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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催字第 8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810號
聲  請  人  駿太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在標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台端聲請狀所附票據掛失止付書,通知人未蓋章,請提出蓋
    有聲請人公司印文(即大小章)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影本
    (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過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