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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催字第 8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841號
聲  請  人  宏芳科技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鴻文 

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確認聲請人公司正確名稱為何?(經濟部登記資料為
    有限公司)並提出掛失通知人與聲請人名稱相符之票據掛失
    止付通知書影本(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
二、請具狀確認系爭支票發票人為何人?(台端聲請狀載洪鴻文
    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不符)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