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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催字第 8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849號
聲  請  人  寶輝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龍高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𫁪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確認本件聲請人究為「寶輝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抑或「寶輝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龍高分公司」?並提出通知人相符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如為影本,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
二、如聲請人為寶輝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龍高分公司,請具狀載明正確負責人姓名。
三、請確認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發票人欄負責人姓名藍晏璋是否有誤?如有錯誤,請提出更正後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影本(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過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